国投瑞银顺源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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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本次开放期时间为2024年8月7日至2024年8月13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转换申请。
2、本基金自2024年8月14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转换申请。
2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国投瑞银顺源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二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12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三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18个月后的月度对日,以此类推。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存续期内,除开放期外,均为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第13个封闭期为2024年2月24日起至2024年8月6日止。本基金第13次办理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开放期为2024年8月7日至2024年8月13日的5个工作日。自2024年8月14日起至2025年2月6日止,为本基金的第14个封闭期。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转换时除外。开放期内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额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人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国投瑞银顺源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 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 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0.01份,账户最低保留份额为0份。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赎回最低限额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但少于一个封闭期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4)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5日常转换业务
投资者可在本次开放期内办理本基金的转换业务,相关业务规则按照本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披露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执行。
6基金销售机构
6.1.直销机构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18楼
电话:(0755)8357599383575994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马征、李沫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6.2非直销机构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具体网点、规则、流程、数额限制等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销售机构可办理的业务类型及业务办理状况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查询本基金销售机构信息。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2024年8月7日至2024年8月13日为本基金第13个开放期,即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接受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2024年8月13日15:00以后暂停接受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直至下一个开放期。
(2)《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1)某个开放期届满后,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2)某个开放期届满后,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第13个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ubssdic.com)查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资料。投资者还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或代销机构咨询电话咨询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法律文件。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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